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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产品安全认证

导读:CCC为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意为 "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为"3C",认证标志是《CCC认证产品目录》(以后简称《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一、什么是CCC认证
  CCC为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意为 “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为“3C”,认证标志是《CCC认证产品目录》(以后简称《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背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主管部门,3C认证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是针对进口货物,如果目录中货物是在国内生产的并直接出口到国外,则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需要办理国外的相应的质量认证),如果一部分在国内销售、另一部分在国外市场销售则该货物就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CCC认证产品目录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选自国家质检总局网)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等等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规定自2006年 12月 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人;
(2)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3)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4)认证模式;
(5)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发证机构。

CCC认证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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